索引号 | /2016-02329 | 发布机构 | 住建局 |
主题分类 | 绿色通道,企业,公民 | 发文字号 |
为保证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泰政规〔2011〕16号)的规定,现将《吴陵路北延周边地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吴陵路北延周边地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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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日
附件
吴陵路北延周边地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泰政规〔2011〕16号)的规定,现制定吴陵路北延周边地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南起迎春西路,北至扬州路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具体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实施时间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时间。
三、签约搬迁期限
签约搬迁期限从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8月9日,共20天。
四、签约搬迁奖励期限
签约搬迁期限内具体设两个奖励期:
1.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7月30日,共10天,为第一奖励期。
2.2016年7月31日至2016年8月4日,共5天,为第二奖励期。
五、补偿依据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4.《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1〕16号);
5.《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1号);
6.《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2号);
7.《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的通知》(泰政规〔2012〕6号);
8.《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4〕12号);
9.《关于公布〈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规〔2014〕14号)。
六、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但下列情形除外:
1.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
2.专业性较强的工矿企业,难以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货币补偿;
3.产权不明或产权有纠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产权调换;
4.产权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实行产权调换。
七、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征收决定发布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房屋征收评估信息,接受在市房管局公布的名录中并在区房屋征收部门登记备案的评估机构报名。报名期满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应当在区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区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将协商意见书面告知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八、被征收房屋及土地性质、用途和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面积按《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未领取房屋产权证或又未办理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以1995年航测图参照2006年及之前最近年份的影像图(地形图)作为认定依据,图中未显示的不予补偿安置;核定土地权属、面积时以登记面积为准。如未登记的,参照2002年地籍图或2010年城镇地籍调查成果作为认定依据。
九、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的补偿
1.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由评估机构根据《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1〕16号)及《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的通知》(泰政规〔2012〕6号)的相关规定据实评估补偿。
2.非住宅房屋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被征收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在征收时正常生产经营的,征收后仍需要生产经营的,由被征收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供地标准和条件的,可选择位于海陵区相关园区(乡镇、街道)的工业用地,但必须按照土地招拍挂的程序办理。
十、搬迁奖励、补助标准
(一)搬迁奖励期、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评估价值和被征收房屋面积(认定面积)分别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 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期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交房期限内腾空交房的,分别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评估价值的5%和被征收房屋面积(认定面积)3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 被征收人在第二奖励期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交房期限内腾空交房的,分别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评估价值的3%和被征收房屋面积(认定面积)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3. 对于未领取房屋产权证或又未办理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以1995年航测图参照2006年及之前最近年份的影像图(地形图)作为依据。征收项目进场入户调查前,图中未显示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但被征收人在奖励期内签订补偿协议腾空交房的,照顾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一半给予补助;征收项目进场入户调查后,新增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和补助。
4. 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奖励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腾空交房的,不享受上述奖励和补助。
(二)搬迁补助费
1. 发放标准
非住宅营业用房和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认定面积20元/㎡计算,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2. 发放办法
按一次计发搬迁补助费。
十一、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以及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产权不明或产权有纠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作出补偿决定时产权调换安置房或周转房,可在本方案安置房源中安排,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其它房源中安排。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征收所需补偿资金来源
政府拨款。
十三、其它事项
1.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市场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当事人自行解除;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
2. 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后,须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并将已评估的房屋、装饰装潢及附着物完整地交与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拆除。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擅自拆除或取走已评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按评估价格扣除相应的补偿款。
3.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主动提供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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