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各直属单位:
《海陵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m88明升官网 办公室
2022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陵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21〕3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涉密的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续建、改建、运维及购买服务等用于支撑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区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各成员单位按照以下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一)区政府办(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一规划和组织建设、项目评审和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编制、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区委保密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密情况的分析研判;
(三)区委网信办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建设计划审查;
(四)区发改委参与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编制,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工作;
(五)区工信局参与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编制;
(六)区财政局参与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编制,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采购监管;
(七)区审计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审计监督;
(八)项目申报(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的设计、申报等工作,参与项目的建设验收工作,相关工作应当通过“海陵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每年第三季度,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我区相关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和行业规划要求,开展项目前期研究,向区政府办(大数据管理局)申报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及跨部门共建共享的项目,由牵头部门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通过“海陵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工作,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新建、续建、改建类项目应当提交建设方案,主要包括项目概算表、可行性研究报告、数据共享目录及方式、数据共享需求目录、网络安全建设方案等。购买服务类项目应当提交上一期合同或者服务需求报告。
(三)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规划、批示、批复、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要求,同步规划信息安全保障方案。所有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在验收前完成系统的等级保护测评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工作,相关费用需计入项目概算中。
第八条 区政府办(大数据管理局)对提交的项目方案初审后,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集约性等方面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结合项目的性质、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和项目建设轻重缓急等情况,编制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
第九条 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应当提交区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十条 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发布后,新建、续建、改建类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区发改委申请立项;50万元以下(不包含50万元)新建、续建、改建类项目和购买服务类项目无需向区发改委申请立项。
第十一条 未列入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的,原则上财政局不安排资金,确需建设的项目,应当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区政府办(大数据管理局)申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增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三章 建设和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前,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与区政府办(大数据管理局)签订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协议。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建设内容的,应当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区政府办(大数据管理局)提交调整报告,说明调整原因和内容,经审查通过后予以调整,并通过“海陵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区政府办(大数据管理局)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开展试运行,试运行稳定后,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规定:
(一)竣工验收前,应当通过“海陵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向区政府办(大数据管理局)提交试运行报告,确保系统数据与“海陵区数据共享平台”实时对接。
(二)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相关资料上报“海陵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审计局依法开展项目建设审计监督,促进项目建设程序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有效。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每年11月份,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将项目自评情况通过“海陵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报送区政府办(大数据管理局),不得拒绝、隐匿、瞒报。自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运行和共享开放情况;
(二)项目存在的问题;
(三)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区政府办(大数据管理局)结合项目自评情况,定期组织专家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运行情况、成本效益、应用实效、创新服务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使用单位后续提出的项目续建、改建、运维及购买服务类申请暂缓通过,直至整改到位。
(一)综合评价为合格以下的;
(二)项目建成后数据不共享的;
(三)项目使用单位发生网络或信息安全事故被上级部门通报的;
(四)服务器资源使用不合理的;
第五章 网络和安全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网络主要包括:全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互联网和电子政务外网。
第二十条 网络安全管理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区各部门和单位的网络主干线路由区政府办(大数据管理局)统一规划建设。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接入网络,财政局也不安排资金。有网络接入需求的部门和单位,可向区政府办(大数据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通过后统一建设。各部门和单位自行负责内部网络的建设和防护。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和单位的现有网络应逐步归并整合至海陵区城域网或电子政务外网。
第二十三条 由区政府办(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定期对全区网络进行安全检查并发布网络安全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泰州市海陵区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泰海政发〔2015〕159号)同时废止。
关联阅读: 《海陵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